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农〔2020〕106号
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整合资金效益,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我们对《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4日
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涉农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六大类,每类资金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中:农业产业发展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农业农村厅,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林业局,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水利厅。资金分类及牵头部门可根据《实施方案》中的专项目录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涉农资金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采取项目制、因素法进行资金分配。其中,由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由省业务主管部门采用项目制方式确定具体项目;由市县统筹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大专项+考核清单+绩效目标”模式分配,资金整体下达至市县,省级不指定具体项目并适当向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效果好、使用绩效高的地区倾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编制涉农资金预算,办理涉农资金下达和拨付;审核涉农资金目录清单、项目库一级项目清单;审核涉农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对涉农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进行“双监控”并定期通报;承担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涉农办)有关工作,汇总涉农资金总体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各类资金牵头部门主要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县整体上报的涉农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定期评估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年终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研究谋划年度重点工作、考核事项;负责省级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定省级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目标、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指导市县储备和申报涉农项目、参与市县涉农项目省级联合审查,监督市县推进项目实施;配合做好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定期评估;对省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各市县政府负责研究谋划本地区涉农项目,制定完善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涉农资金的管理办法,规范项目储备、遴选、上报、实施、监控等工作,按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等。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级下达的涉农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使用省级涉农资金的项目储备、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的考核事项任务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跟踪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公开、考评验收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涉农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省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行审计监督,并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市县审计部门对本地区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涉农资金预算编制及分配
第九条 省财政依据乡村振兴相关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涉农资金。涉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扶贫、生态林业建设、农村水利改革发展、农业救灾应急等相关工作任务,优先支持保障完成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和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具体支持方向在每年预算编制阶段按程序确定,其中考核事项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报省涉农办汇总提交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合理划分省级组织实施项目、市县统筹实施项目范围,按照“谁确定项目、谁组织实施、谁承担主责”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其中:
(一)省级组织实施项目。对于应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的项目,作为省级组织实施项目编制支出预算,由省业务主管部门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并保留项目审批权限。
省业务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针对省级组织实施项目编报涉农资金目录清单,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省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前,应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
(二)市县统筹实施项目。由市县自主统筹推进的工作,由市县遴选项目并向省级提出补助申请。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方向、年度重点工作、项目实施特点等,研究提出考核事项、项目储备重点方向等,做好项目申报指导工作,并对市县上报储备项目开展联合审查。
市县统筹实施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情况、上报项目情况、财力状况、工作成效等。基础情况主要考虑市县承担的考核任务等因素;上报项目情况主要考虑对市县上报项目的联合审查结果;工作成效情况主要考虑上年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市县区域绩效评价情况、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推进情况、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等考核评价激励情况等。
第十一条 涉农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分别开展省级组织实施项目和市县统筹实施项目的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农业救灾应急项目除外)。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不具备当年开工条件或不能形成当年支出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涉农资金应按不同项目性质细化编制。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市县统筹实施的项目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采用整体下达方式,资金额度不细化至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省、市、县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计提”的原则,可在涉农资金中按规定安排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安排比例不超过本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总额的2%。
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工作。工作经费安排项目按照项目库和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控制工作经费。
基建、工程类项目中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可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的费用支出,如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不视作工作经费,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四章 涉农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
(一)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将省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日内将资金按规定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省级组织实施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二)市县统筹实施项目资金按因素法测算分配形成下达各市县的涉农资金分配初步额度建议,由省涉农办按程序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提请领导小组审定。省财政厅根据经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分配额度,将资金整体下达市县,资金额度不细化至具体项目。考核事项任务目标随资金同步下达。
市县在收到资金文件后30日内,结合考核事项任务目标、省级联合审查结果,从审查通过项目中确定拟实施的具体项目、设定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并向省级报备。报备项目应优先保障完成考核事项,经市县涉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如根据省级联合审查结果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调整需补充相关涉农项目的,可从已入库储备项目中遴选或补充入库项目并报备。
对未按规定向省级报备、办理涉农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涉农资金收回统筹。
第十五条 市县统筹实施项目资金按照“大专项+考核清单+绩效目标”模式管理,由市县在确保完成考核事项任务目标的前提下,与任务目标一并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除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外,省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下发的考核事项任务目标中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
对需按人数、面积等因素进行补助、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资金,可在预算编制阶段和资金分配时单列测算。
第十六条 涉农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涉农资金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年中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一)省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确需调剂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
(二)市县在按规定向省级报备市县统筹实施项目计划后,原则上应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如确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市县需调整实施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项目调整和预算调剂后10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向省级报备,调整情况不直接影响省级下一年度涉农资金安排。因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等其他原因进行调整的,调整幅度作为省级下一年度涉农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适当扣减涉农资金。市县对资金使用结果负责,如年终未完成考核事项任务目标,省级将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压减来年预算,同时,市县不能以省级未足额安排资金等作为理由在后续年度要求省级解决资金缺口。
第十八条 涉农资金(含工作经费)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生产性运输工具、森林防火及防汛抢险专用设备)。
(七)城市(不含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基础设施建设。
(八)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十)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资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支出。
(十一)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条 涉农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省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结合上级工作要求,制定市县统筹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
市县政府、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农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进行“双监控”。省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跟踪了解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通过第三方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项目使用资金超出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应及时提醒市县纠正。省涉农办对市县政府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度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省政府予以问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分别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涉农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支出进度慢、资金大量沉淀市县的项目,压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对市县统筹力度大、效果明显的,省级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适当增加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农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三年对涉农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要建立涉农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涉农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涉农资金资格。
第二十九条 涉农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涉农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目录清单。
(二)资金管理办法。
(三)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
(六)资金使用情况。
(七)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镇村和用款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对涉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公告公开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其中: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应当详细具体,建设内容应当清晰明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收到上级有关涉农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各涉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解释。以往制定的关于省级农业农村发展领域有关资金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粤财农〔2005〕117号)同时废止,省级不对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作要求,由县级政府决定县以下涉农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方式,市县认为确有必要参照原报账制办法对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的,由市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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