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19〕4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26号)等规定,为支持各地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工作,现将2019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3,055万元(已扣除提前下达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此款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列入2019年度“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49 )”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列“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其中,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269万元由广州市列入支出功能科目“2296013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中央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参考各地医疗救助对象人数、人次均医疗救助水平、财政困难程度以及相关工作绩效等因素。
二、请各地按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并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加大资金结余消化力度,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工作,切实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困难群众看病就医程序。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文件要求,请对照绩效目标(附件3),将绩效目标对下分解,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19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安排总表.doc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