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广东省财政厅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机构概况:包括省财政厅基本信息、领导成员、“三定”规定及厅直属单位等。
2.工作动态:发布省财政厅工作动态信息。
3.政策文件:财政部出台的规范性制度文件;省财政厅出台的规范性制度文件;省财政厅出台的其他文件等。
4.政策解读:解读文件名称、解读内容等,以及新闻宣传稿件。
5.预算、决算管理:省级预决算、省财政厅部门预决算等。
6.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三公”经费、全省财政收支情况、财政专项信息、PPP项目等。
7.办事指南:跳转至广东政务服务网。
8.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等业务管理;扶贫资金管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财政业务管理信息。
9.行政检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检查抽查信息;行政处罚结果等。
10.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及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11.政府采购:全省政府采购情况,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
12.人员招录:包括省财政厅招考通知、考试信息、录用公告等。
13.综合管理:包括主动公开目录、建议提案办理、群众信访等。
(二)公开方式
广东省财政厅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辅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公开。
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gd.gov.cn/)开设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线上查找广东省财政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广东省财政厅公开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同时,广东省财政厅为社会公众提供线下政府信息查询。地址:广东省财政厅政务服务大厅(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财政厅办公楼南楼1楼)。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详细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20-33972192,传真号码:020-83170267,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czt_bgs@gd.gov.cn。
(二)提出申请
向省财政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gd.gov.cn/)(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大门旁保安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打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填写电子版《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参照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