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的通知
粤财农〔2021〕123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2021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安排计划的函》(粤农农计〔2021〕84号),现将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45亿元下达给你们,其中30亿元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安排、15亿元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具体金额和科目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收入列2021年度“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照实际用途在“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列支。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由县级统筹实施,请按照《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粤委发电〔2021〕60号)及《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粤财农〔2020〕10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本次下达的省级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有关地级市应及时将资金下达至有关县(市、区),并督促各县(市、区)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将项目安排情况于2021年10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三、本次安排资金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额度详见附表)。请按照政府债券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形成实物工作量,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及中央明令禁止的支出。请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债券资金管理,加快支出进度,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在当年度使用完毕,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四、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粤委发电〔2021〕60号)确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