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粤财社〔2020〕134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等规定,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现将中央财政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此款收入列入2020年度“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48)”科目,支出分别列支出功能科目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下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4项款级及对应的各有关项级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主要支持各地落实民发〔2020〕69号文要求,用于适度扩大低保和临时救助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给予临时救助所需的支出,兼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此次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困难群众救助数量、地方救助水平、财政困难程度、工作绩效,以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等。
二、请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l14号)等规定,及时将中央补助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本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管理,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此前已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其他已经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比照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管理,标识为“02001参照直达资金”(详见附件2)。
请各地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已下达的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也需执行上述管理要求,此前做法与之不一致的,按本次要求统一做好资金标识。
四、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加强资金拨付的时效性、公开性、透明度,将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参照《民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2号),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将绩效目标对下分解,切实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安排总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