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19〕71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民政厅及所属单位:
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 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155号)等有关规定,经商省民政厅,现将中央财政2019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81,439万元(已扣除提前下达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此款省本级500万元,列支出功能科目第“2081001儿童福利”130万元、“208200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370万元;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第“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第“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补助下级财政80,939万元,收入列入2019年度“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48 )”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分别列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下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4项款级及对应的7项项级科目,下级财政按各款、项级实际安排支出数列支。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请各地按照《预算法》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资金结余消化力度,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下级的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困难群众救助数量、财政困难程度、地方救助水平、工作绩效,以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等。
三、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等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加强资金拨付的时效性、公开性、透明度,切实将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并参照《民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2号),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将绩效目标对下分解,切实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