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粤财罚〔2024〕32号
当事人:榆煊(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R37M0P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409房 (一址多照)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2〕42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21年及2022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重点抽查,发现你所出具的榆煊审字〔2021〕第B0423号、榆煊审字〔2021〕第A0111号、榆煊审字〔2022〕第0086号、榆煊审字〔2022〕第00254号和榆煊审字〔2022〕第0315号等报告存在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等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五)(七)项等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所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所未作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你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所改正并决定对你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出具上述报告违法所得,共计88,725元。
你所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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