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粤财罚〔2024〕33号
当 事 人:李*林
身份证号码:4323************31
地 址:湖南省沅江市金融路**号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2〕42号)安排,省财政厅对榆煊(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21年及2022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你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重点抽查,发现由你签字出具的榆煊审字〔2021〕第B0423号、榆煊审字〔2021〕第A0111号、榆煊审字〔2022〕第0086号和榆煊审字〔2022〕第00254号等报告存在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申请。
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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