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3〕2号
当事人: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727040230G
负责人:张清华
地址: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大院
本机关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信息安全服务规范》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4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出具《政府采购监管函》。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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