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3〕14号
投诉人:广州颢咏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1栋302室-C1761
被投诉人1:广东省水利厅(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
被投诉人2: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沾益直街19号中水珠江设计大厦822室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广东智慧水利工程(一期)流域空间数据采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SZJZB-2023-04)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投诉人称:一是本项目技术部分评审项(40分)未细化量化,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六十八条(七)项、《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的通知》(穗财规字3号)第二十八条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的相关要求。二是本项目“项目业绩”(19分)评审项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以下业绩:1.水利测量或测绘类项目的,每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2.河道地形测量类项目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3.承担过水利信息化标准或导则编制项目的,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4.承担过涉及水利信息化或智慧水利类业绩的,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限于水利行业,涉嫌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鉴于本项目已废标,投诉人投诉事项所依附的招标文件已失去法律效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均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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