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的通知
粤财社〔2023〕121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中医药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29号)以及省中医药局制订的资金分配方案,现下达2023年第二批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共5,791万元(具体项目、金额和列支科目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3年“2100699其他中医药支出”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上级补助资金,尽快将本次下达资金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请各地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2〕17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资金,各地、各单位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各市、县(市、区)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此次下达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保持不变。市县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附件:1.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分配明细表
2.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绩效目标表
3.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任务基数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