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2〕22号
投诉人:深圳市钜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平龙西路75号顺平大厦D栋216
法定代表人:刘通
被投诉人1:汕头市东粤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万商大厦1幢1201号房之一
被投诉人2: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汕头市东厦北路155号
投诉人深圳市钜城控股有限公司因对“2022年汕头市质计所质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STSDYGC-ZZ-2022061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8月12日对该投诉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取消本次结果,重新组织招标。
投诉人称:投诉人于2022年7月24日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传了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并取得《文件签收回执单》。于7月27日携备份电子投标文件及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但代理机构以未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为由要求该公司代表离场,并拒绝解密电子投标文件,认定该公司为无效投标。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为线上云平台采购项目,应当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为格式条款,且为说明性内容,不具可操作性,不能作为投标无效的判定标准。
采购人称:一是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至今均未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二是投诉人提交了电子投标文件,没有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中“二、须知前附表”中的第10点“投标文件要求”的规定。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对投诉人作出投标无效、不予现场解密电子文件的决定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代理机构称:一是代理机构已在招标文件列明了接收质疑函的详细途径和信息。至今未收到质疑函件。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构成该项目完整的投标文件,两者缺一不可。投诉人提交了电子投标文件,未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74.3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7月5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7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27日本项目开标、评标。经采购人确认,8月5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确定汕头市科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同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结果更正公告:“更正事项:采购结果。更正原因:经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研究决定:废止该项目的采购工作,采购结果作废;待完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后,另行实施”。投诉人未进入资格审查程序。
本项目已经废标。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鉴于本项目已废标,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据此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的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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