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75号
当事人:广东金融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59567F
法定代表人:雍*明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路****号
本机关对你单位“清远校区实验室多媒体设备建设项目(一期B03栋)”(项目编号:1210-2141YDZB3822)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向中标供应商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更换部分采购标的的要求,并于2021年10月27日与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GDUFCG2021(317)的《产品变更协议》,将该项目部分采购标的由品牌规格型号为OS-EasyO×83-355的云终端系统变更为戴尔OptiPlex 5090 Micro XCTO云终端系统,且已按照变更协议履行、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举报函、答复说明函、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产品变更协议、项目验收表(验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另,本机关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组织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听证,并邀请你单位作为第三人参与听证,充分听取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粤财法函〔2014〕134号)等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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