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粤财社〔2022〕127号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55号)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报送2022年中央财政卫生健康人才培养等资金分配方案的函》(粤卫财务函〔2022〕53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安排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4,303万元(具体金额、科目见附件1-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回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322万元。其中,涉及省级预算单位6万元,收回资金请省妇幼保健院恢复2022年度相应可执行单位指标,由省财政进行指标追减(详见附件3);涉及市县单位316万元,收回资金通过年终批复决算资金清算办理,并在当年度补助专款对账中反映。
二、安排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4,625万元,该项收入请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210卫生健康支出”。
三、请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2〕64号)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好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尽快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请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同时,请有关地级以上市及省直管县财政局参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4),制订本地区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在收到补助资金的60日内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次年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四、此次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项目代码“Z155080000004”,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或收回等环节保持不变。涉及安排资金,市县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安排表
2.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明细表
3.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追减明细表(省本级)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