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1年老区苏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22〕24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及《关于实施老区苏区发展专项奖补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9〕106号)有关要求,现核定并清算市(县)2021年省级老区苏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金额详见附件),在省与市县年终结算时办理。此项资金列入2021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8)”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
根据规范重点平台省级转移支付政策有关精神,省对重点平台专项补助调整为项目制管理,聚焦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不作为市县统筹财力用于平衡预算。同时,规范重点平台收入核算管理,年中发现不符合申报规定的企业非实质性经营收入等,将在次年度结算办理中一并清算收回。
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对照项目专款专用(项目和绩效目标另文批复)。省财政厅将加强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