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2〕1号
投诉人:广东中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38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
委托代理人:钟文贵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
采购人:华南师范大学(简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创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创昂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4014-4017单元A2-3
投诉人就“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2021-2024年度后勤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PCGD211156FG144J)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1.对质疑、投诉事项中列举的事项及依据进行一一查证并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2.对创昂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物业维修服务采购项目”及该项目中,同一年内既声明为中型企业又声明为微型企业的双重身份声明存在虚假资料并成功中标的事项调查清楚并作出相应的惩罚。
投诉人诉称:创昂公司存在提供虚假企业声明函的事实情况。
采购人称:一是关于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据、依据和材料,以创昂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的回复为准。二是2021年12月27日,该校已与创昂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代理机构称:经核查,创昂公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该司为微型企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给予创昂公司价格扣减,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创昂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不真实的情况。
创昂公司称: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0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该司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为1264.87万元,期末从业人员数为39人,属于微型企业。
本机关查明如下: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2021-2024年度后勤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PCGD211156FG144J,预算金额1560.03万元),采购人为华南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该项目2021年10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11月15日组织开、评标,11月1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目前,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签订。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文件第72页“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第2点载明“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第3点载明“本项目服务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价格扣除比例为6%”。
投标文件及评标情况:创昂公司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为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微型企业,并在评审中享受了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调查取证情况: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复函载明,创昂公司为物业管理行业微型企业。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第三方单位的复函材料,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经创昂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创昂公司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微型企业。创昂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与前述认定一致。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调查取证程序,总计13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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