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大气、水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粤财资环〔2021〕12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103、114号)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2022年中央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提前批)分配方案的函》等,现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具体项目、金额和列支科目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此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分配拨付。
二、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尽快将本次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请各地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各市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3.2022年中央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提前批)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