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1〕30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21〕196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项目代码:Z165110060007)。该项资金收入列入2021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列入2021年度“210 卫生健康支出”一般公共预算科目。
二、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分配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确保按规定使用。同时,请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超过2021年12月30日),将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保基金运行压力较大、已先行预拨部门补助资金的统筹地区,要做好资金对账和结算工作。各市财政部门应于2021年底前将相关指标发文和拨付凭证报送省财政厅,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附件2),以便向财政部社保司报送相关情况。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补助资金表
2.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