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建〔2021〕66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1〕47号),经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现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具体额度和科目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做好2022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此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中央资金,主要用于住房租赁补贴、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严格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的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附件:1.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提前下达表
2.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