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粤财资环〔2021〕116号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2021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安排计划的函》(粤环函〔2021〕636号)等文件,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科目见附件1)。
接本通知后,请各地财政部门尽快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支持范围。同时,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省生态环境厅按要求填报各领域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生态环境部及财政部备案,并做好绩效目标对下分解,有关情况同步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安排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