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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年10月22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1〕14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

  委托代理人:杨文雄

  被投诉人: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19号鼎峰卡布斯国际广场A座1603A号

  采购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村107国道旁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组网光纤租赁项目”(项目编号:YDZB21DGZC0132)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9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对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复核,并给予其司商务部分企业认证(8分)有效得分。

  投诉人:招标文件在设置评分标准时就违反了财政部的相关要求,企业认证证书在互联网上可以查询,不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查询截图。并且在评审过程中,如投标人已提供证书而未提供截图,代理机构也有义务通过互联网在网站进行查询并告知评委证书的真实性,并给予有效得分。

  采购人称:一是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是为了让评标委员会在评分时更加直观、快速的查阅投标文件,有助于提高评分效率。二是招标文件从发布到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期间,未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设置提出质疑。

  代理机构称:一是关于“代理机构有义务通过互联网在相关网站查询并告知评委证书的真实性”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项目评审过程是在不借助外界通讯设备的情况下进行的且该项内容为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的内容,不属于代理机构的职责范围。二是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并未收到投诉人对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22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7月2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20日发布更正公告,8月4日本项目开标、评标,8月12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排名第二),8月18日投诉人提出质疑,8月27日代理机构质疑答复,9月9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表三详细评审表商务部分-企业认证载明:“投标人具有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8分。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③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系统认证证书 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及网上查询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070019Q50869R3L)、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411201S20040R1M)、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3520201TSM227ROMN)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070020E51519R1L)等4份证书的复印件,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前述证书的网上查询截图。

  评标报告载明:投诉人在评审因素企业认证项未得分。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文件、评标报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五十二条规定可知,评审因素企业认证项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非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办事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点规定的情形。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评标委员会在该项评审因素未给予其得分,并无不当。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1日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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