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将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调整由广州市实施的公告
2021年 第2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自2021年3月15日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将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权限事项(限于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不包括省委托广州市审批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调整委托由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的名义依法实施委托事项,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权依法纠正或撤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事项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将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调整由广州市实施的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