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
粤财建〔2019〕104号
广州市、江门市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下达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19〕3339号),现收回以粤财建〔2017〕47号文下达至江门市的2017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基建投资预算780万元中的480万元,最终收回预算项目为江门鹤山市宅梧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工程项目[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18〕6460号,江门市2017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基建投资预算780万元调整用于江门市鹤山市宅梧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并将收回预算480万元调整下达至广州市,专项用于大坦沙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功能分类科目、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请广州市按照《预算法》要求,及时下达资金,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广州市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完成后,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
三、涉及资金清算收回的,通过2019年年终批复决算资金清算办理,相应追减市县支出,请在2019年度补助专款对账中反映。
附件:1.调整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表.doc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