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清算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2019年06月17日 来源:本网

粤财科教〔2019〕4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市),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经研究,现清算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共94817万元(具体金额、科目详见附件),其中中央资金57627万元,省级资金37190万元。该项收入列 2019 年“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 2019 年“20502 普通教育”相关项。如果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有所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中央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市(县、区)财政部

  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级资金通过财政实拨(直接补助市县)的方式拨付到各地。请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会计核算手续。

  二、补助资金专门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具体用途和管理要求遵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8〕23号)执行。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截留、滞留、挤

  占或挪用,确保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按时足额安排拨付本级财政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并与省财政补助资金一起统筹安排使用,及时将公用经费足额拨付到校。按照“重点倾斜,集中投入”的原则,向寄宿制学校、规模小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的政策。

  四、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按公办学校标准足额拨付民办学校公用经费,并监督民办学校按照要求减免学杂费和使用好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不低于省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附件:1.清算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安排表.doc

            2.清算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明细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4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交通指引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ICP备20008773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0-8317017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官方微信
"广东财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