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治理项目评审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评审依据
(一)总体思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治理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审。项目评审采用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项目评审结论分为“可行”和“不可行”。
(二)评审依据。一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综〔2014〕23号)。二是与项目申报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国农办〔2016〕49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申报广东省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治理项目的通知》(粤财农综〔2016〕67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三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7〕3号)。四是与项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此外,评审依据还包括该《工作方案》。
二、评审程序安排
(一)评审准备阶段。
1.收集项目资料。根据评审任务,收集项目资料以及与项目申报、评审等有关的依据文件。
2.制订评审计划。根据项目类别及特点等,结合实际,拟订评审工作思路、评审程序安排、评审内容及标准等。
3.抽选评审专家。根据项目评审任务要求,确定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专业及人数,按照有关规定,以随机方式从财政厅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4.组织专家培训。对抽中参与评审专家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讲解评审有关政策和任务,强调评审责任和纪律。
(二)项目评审阶段。
1.实地考察。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一是听取市、县农发机构汇报,了解项目基本情况,二是实地查勘项目区现状及规划建设情况,核实项目真实性和规划方案科学性等。
2.材料审核。评审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一是专家个人独立审核,二是专家组进行集中评议。
3.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综合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核情况,作出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
(三)评审完成阶段。
1.整理意见。专家整理项目评审意见,填写完成有关表格,经复核后进行签名确认,对评审意见负责。
2.提交结论。评审组将项目评审意见相关表格提交省财政厅。
3.结果公开。根据有关规定,评审结果将在广东省财政厅政务信息网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意见反馈。项目评审意见由财政厅统一反馈。
省财政厅将结合实际,确定评审工作具体日程安排和进度。
三、评审内容及标准
(一)评审内容。项目重点支持有扶贫攻坚任务的地区,尤其是省定相对贫困村。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选项条件的合规性、扶持对象及重点的相符性、规划方案及治理措施的科学性、建设内容及标准的适应性、造价及投资估算的合理性、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现状及规划内容的真实性等。并根据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核不同特点,分别确定不同环节重点评审内容,逐项进行评分。
(二)“不可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将评为“不可行”:1.选项条件明显不合规;2.明显不属于扶持对象;3.规划方案和治理措施存在重大错误;4.建设内容和标准明显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实际需要;5.造价及投资估算严重不合理;6.申报材料严重不规范或不完整导致难以审核;7.现状及规划内容严重不真实,以旧顶新现象突出。8.其他有必要评为项目“不可行”的情况。此外,项目单位存在不配合评审工作、明显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以及评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将随时终止评审工作,项目直接评为“不可行”。
(三)综合结论。实地考察意见和材料审核意见互为补充。实地考察意见和材料审核意见出现不一致的,专家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提供充足依据和证据,科学合理确定项目评审结论。
项目评审具体内容及标准等详见附件。
省财政厅(农评中心)
201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