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确定155个资源税税率 9月1日起施行
7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点击查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对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出台《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资源税法》授权,《决定》充分体现《资源税法》的理念,同时充分考虑我省资源禀赋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以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环境保护为导向,确定了我省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具体办法。
《决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根据《资源税法》,164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等9个税目实行固定税率,我省确定了其他155个税目的税率,涵盖了《资源税法》授权地方确定税率的全部税目。二是对2016年我省实施资源税改革时已设定税率的29个税目,适用税率原则上直接平移,个别税目税率适当调整;新设的126个税目税率原则上原矿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幅度税率上下限的中值确定,选矿税率按照原矿税率一定比率折算确定。三是计征方式以从价计征为主,仅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四是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提升新技术、新工艺水平,促进矿产品的洗选加工,体现矿业产业政策,对原矿和选矿实行差别税率。五是为鼓励企业保护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定了关于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开采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为扶持企业发展,减少企业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遭受的损失,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