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粤财规〔202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
相关文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图片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音频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字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媒体解读:利好政策延续!广东这两项税种税额标准继续保持全国最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