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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22年10月14日 来源:本网

  相关文件: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为何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2017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明确全省要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在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内,从2018年1月1日起,通过降低税额标准、调整区域划分、简化土地等级、统一用地税额标准等措施,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该文件将于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延续实施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制定《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文件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令第130号)以及《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等。

  五、延续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什么?

  明确对粤财规〔2017〕4号文中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下表。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地区

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其中工业用地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广州、深圳市

15

12

9

6

3

8

6

5

3

2

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

10

8

6

4

2

5

4

3

2

1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

8

6

4

2

1

4

3

2

1

0.6

  六、各地市如何确定相应的土地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七、延续实施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延续实施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主要目标是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经济大盘、为企业纾困减负的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继续保持较低的税额标准,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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