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资〔2018〕22号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我厅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施行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请各主管部门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出租出借事项审批工作,规范出租出借行为;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公开招租,在完成招租工作签订合同后将审批文件和租赁合同按规定时间及时报我厅备案,并及时登录资产管理系统登记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出租出借租金的催收上缴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