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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03月13日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教育局: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广东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18年3月6日

  广东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下同)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运转和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接受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依照执行。

  第四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并根据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现阶段,重点支持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及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的基准定额补助公用经费、提高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政策。在以后工作中将根据实际需要补充支持政策。

  第六条 补助经费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健全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力地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地、可持续地增长,提升城乡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经费可携带,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形势要求,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义务教育的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可持续的原则。

  第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义务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市县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第二章 经费内容

  第九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不低于省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第十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公用经费补助,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补助标准详见附件,下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省级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地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核定。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补助的、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其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的生均公用经费、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用于公用经费性质用途的专项、其他收入返还用于补充公用经费等。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学生健康体检费等。公用经费应按照“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求使用,优先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最急需、最紧迫的方面,重点安排保障教学业务费(包括实验实习费、教研教改费、教学差旅费、印刷资料费、体育耗材文体活动费等)、日常维持维修维护费(包括学校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房屋建筑物、道路、运动场地、设备、课桌椅、门窗的维修维护更新,校园花草树木维护费等)、教师培训和仪器设备图书购置等方面。学校应安排适当经费用于课桌椅维修和更新补充。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教师参加培训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等支出的开支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图书资料购置原则按不少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安排。

  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支付外单位摊派的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学校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按照有关人事编制政策要求聘用非财政供养人员,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在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增加安排公用经费,省财政对汕头等14市的县(市、区)及江门恩平市给予全额补助,对江门台山、开平市按70%比例给予补助,广州等6市所需资金由当地市县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其中:汕头等14市的县(市、区)及江门恩平市提供的免费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由省统一实施政府采购,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不含恩平市)为城乡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按城乡不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具体根据核定的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的人数、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其中中央资金按中央规定用途使用),根据欠发达地区各地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核定。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将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范围。

  第十五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具体根据省级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补助标准核定;对于地方试点,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根据地方试点学校数、实施地方试点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和地方试点投入资金总额、地方财力系数等因素核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包括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等补助经费)拨付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共同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门研究确定各地补助经费预算金额。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在分配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时,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条件薄弱学校(教学点)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扶持薄弱学校发展。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或在省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新增部分中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鉴定,结合本地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做细做实项目库;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按要求编入学校年度预算,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完善办学条件的项目开支;要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定期编制学校公用经费具体使用计划,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严格执行,同时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资产和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资产和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有关部门应将批准的公用经费资产和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需同时向学校提供资产和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以方便学校核验、建账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能够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可选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经费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涉及相关工作的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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