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山市月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萧天华
地址:中山市南区永安三路31号上苑花园1栋首层商铺五卡之一
联系方式:13924920002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 孔刚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联系方式:020-62791628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质疑答复,2018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对“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2018至2020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PCGD171156FG397J,以下简称本采购项目)的投诉。有效的投诉事项如下:1.招标文件第38页商务评审表中“企业荣誉”栏设置了“1、2016年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称号,得2分,没有不得分……4、获得国家级“校园物业服务实体(企业)百强荣誉的得1分”的评审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歧视中小企业。2.招标文件第38页商务评审表中“企业荣誉”栏设置了“连续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情况,横向比较所有投标人,年数最多得4分,第二名得3分,第三名2分,第四名1分,其他不得分”的评审标准,涉嫌歧视中小企业。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 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采购项目有关材料、证据,查明情况如下:
被投诉人受采购人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委托,依法组织实施了本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2018年1月4日,被投诉人在法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2018年1月24日,该项目依法进行了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2018年1月2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共有10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综合得分92.66;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排名第二,综合得分92.57;投诉人没有购买招标文件。
1.关于招标文件第38页商务评审表中“企业荣誉”栏设置了“1、2016年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称号,得2分,没有不得分……4、获得国家级“校园物业服务实体(企业)百强荣誉的得1分”的评审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歧视中小企业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38页商务评审表中“企业荣誉”栏设置了“1、2016年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称号,得2分,没有不得分……4、获得国家级“校园物业服务实体(企业)百强荣誉的得1分”的评审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有关规定涉嫌歧视中小企业。
采购人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回应称,《商务评审表》评审标准中的两项评审因素既没有作为资格条件,也没有作为“★”条件,因此不存在排斥供应商的行为。
被投诉人回应称,除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也颁发过“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的荣誉称号或类似的荣誉称号,但根据招标文件,只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荣誉称号才可以得分,其他均不能得分。
对于招标文件第38页商务评审表中“企业荣誉”栏设置的“1、2016年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称号,得2分,没有不得分”的评审标准,经查中国房地产协会官方网站,2016年9月21日,中国房地产协会发布了《2016年中国物业管理综合实力100强》。但根据招标文件,中国房地产协会颁发的“中国物业管理综合实力100强”荣誉称号不能得分,属于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对于招标文件第38页商务评审表中“企业荣誉”栏设置的“4、获得国家级“校园物业服务实体(企业)百强荣誉的得1分”的评审标准,根据招标文件,仅是校园物业的荣誉才能得分,属于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上,招标文件第38页商务评审表中“企业荣誉”栏设置了“1、2016年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称号,得2分,没有不得分……4、获得国家级“校园物业服务实体(企业)百强荣誉的得1分”的评审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
另,经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和中国教育后勤协会官方网站,2017年7月28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了《2016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研究报告》,在“(1)评价指标体系”中,将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年度纳税总额等作为评分体系,并以此作为排名因素;2017年9月22日,中国教育后勤协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校园物业服务百强单位”排行研究数据申报的通知(中后协物[2017]7号)》,在“五、排行指标和分数计算公式”中,将从业人员人数、注册资本、经营总收入、年度纳税总额等设定一定权重计算得分,并以此作为排名因素。可见,“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全国校园物业服务百强单位”分别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因素作为评分体系或计算得分,并作为排名因素,以这两项荣誉奖项作为评审标准,间接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属于歧视中小企业的行为。
综上所述,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成立,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情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2.关于招标文件第38页商务评审表中“企业荣誉”栏设置了“连续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情况,横向比较所有投标人,年数最多得4分,第二名得3分,第三名2分,第四名1分,其他不得分”的评审标准,涉嫌歧视中小企业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是按年在规定时间申报(即每年限报一次),且新设立公司是无法申报,招标文件第38页商务评审表中“企业荣誉”栏设置了“连续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情况,横向比较所有投标人,年数最多得4分,第二名得3分,第三名2分,第四名1分,其他不得分”的评审标准,涉嫌歧视中小企业。
采购人回应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规定,歧视中小企业指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而“守合同重信用”条款不属于以上这些情形,因此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问题。
经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以2015年至2017年为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发布了前一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规定,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按程序申报。
关于“需领取营业执照并营(开)业满一定年限”的申请条件,对所有拟申请的企业要求一致,因认定企业是否具备守合同重信用等相关条件需一定的时间方可反映,该申请条件应属合理,且不足以影响到市场竞争的充分性。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上述通知所规定条件看,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是对企业合同管理能力、履约能力、运营能力的考察,与本项目合同履行相关,且未发现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存在“将企业规模条件”作为申请条件的情形。因此,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采购人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反馈,本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1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采购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本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