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
法定代表人:柯宗贵(蓝盾信息)、蔡文学(通易科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广州信息港A栋20-21楼&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1401房自编ABCD1H1部位
联系方式:020-85526663(蓝盾信息)、020-38481073(通易科技)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孔刚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联系方式:020-62791661
2018年1月18日,本机关收到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2017年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非现场执法软件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PCGD172171FG358F)重新修改后的投诉书,被投诉人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交的项目合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篡改合同或虚增合同内容以响应商务评审要求;中标人提交的业绩合同对应的项目、甚至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存疑。投诉请求:重新审查中标人的业绩合同,并核对合同原件;核实中标人提交的业绩合同是否符合投标文件要求;核实中标人业绩合同及对应项目的真实性。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材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采购项目有关材料、证据,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交的项目合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中标人(联合体)公司网站业务及产品介绍中没有交通信息化和交通执法领域项目建设经验等相关内容,因此,中标人(联合体)不具备与本项目评审内容要求的“同类项目实施经验”。
根据采购人答复,交通执法涉及多个部门,例如交通、公安等,“同类项目实施经验”并未指定特定行业,即只要是与项目需求相关的业绩,均可认为符合评审内容要求。对本条款的理解,未有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也未发现评委存在有歧义的情形。
根据被投诉人答复,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中标人提供的业绩材料符合评审要求。协助质疑处理阶段,原评审委员会对中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进行了复核,一致认为其提供的同类项目实施经验业绩材料符合评审内容的要求,该项评审得分适当,不存在评审不公的情形。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开标、评标、定标”附表三“商务评审表”中“评审项目”、“4、同类项目实施经验”的评审内容要求为“投标人2011年以来具有交通信息化软件项目经验(需提供合同复印件,要点包括签约项目名称、研发内容、时间、金额、双方盖章)”的规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按要求提供同类项目实施经验的合同复印件,即可获得相应的评分。经查阅投标文件等资料发现,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证明其同类项目实施经验的业绩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其中包含交通信息化软件的内容,且大部分合同复印件后还附有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经查阅评审报告等资料,未发现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的情形。
因此,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持本投诉事项。
二、关于中标人是否篡改合同或虚增合同内容以响应商务评审要求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中标人并不具备足够的软件项目建设经验,其提交的业绩合同包含有与代理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被投诉人答复,原评审委员会经过复核,认为中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合同软件部分金额核实无误,软件项目为自主研发,并有相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符合评审内容的要求。
经调阅、核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合同复印件及其对应的合同原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合同复印件与对应的合同原件相符,未发现中标人篡改合同或虚增合同内容、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因此,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中标人提交的业绩合同所对应的项目及合同本身真实性存疑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提交的业绩合同为与代理商签订,合同可信度不高。
通过核查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涉及的13份业绩合同原件,以及业绩合同对应的银行转账流水凭据原件(银行转账流水凭据中有合同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金额、时间等),可以发现业绩合同原件及其对应的银行转账流水凭据原件与投标文件相应复印件是相符的。同时,通过电话联系项目合同甲方联系人、查阅项目合同中标公告以及中标通知书等形式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业绩合同及其对应的项目进行了核查,中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及业绩合同对应的项目事实存在。
因此,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持本投诉事项。
综上,该项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