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粤财规〔20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
二、关于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以下、采矿权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以下的,出让收益原则上一次性缴清;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及以上、采矿权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矿业权人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探矿权出让收益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出让收益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
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的本金,计算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到期日(即缴款通知书规定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于分期缴纳出让收益期限内矿业权人提前缴款的,计算期限按实际延期缴纳的天数计算。
三、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不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不再另行制定。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我省非税收支脱钩有关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五、根据财综〔2017〕35号文规定,2017年6 月30 日后至本通知印发日期间已按原分成比例缴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科目的资金,应缴入“103071404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科目并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分成,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收入科目及级次等更正调库手续。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