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当事人:洪*
身份证号码:4408031960*******6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监〔2017〕29号)要求,省财政厅对你2016年及2017年1-5月在广州天河逸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一)广东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验资项目。
你对广东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2016年7月28日盖章的银行询证函,在2016年7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逸轩验字〔2016〕第060230号),验资金额54,000.00万元。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确认,你出具验资报告依据的银行询证函非该支行盖章出具,且广东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未在该支行开设银行询证函上所列的验资账号。该银行询证函为虚假询证函,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二)广东华天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验资项目。
你对广东华天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2016年10月30日盖章的银行询证函,在2016年12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逸轩验字〔2016〕第060489号),验资金额103,010.00万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确认,你出具验资报告依据的银行询证函非该支行盖章出具,且广东华天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未在该支行营业部开设银行询证函上所列的验资账号。该银行询证函为虚假询证函,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综上,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 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不得再要求听证。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3号楼南裙楼303室。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