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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8年01月29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投诉人:广州柏斯乐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福林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5号

  联系方式:18928921855

 

  被投诉人:广州宜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娇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18楼

  联系方式:020-83176899

 

  2017年12月22日,本机关收到广州柏斯乐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广州交响乐团2017年10月采购乐器计划项目”(项目编号:GZYL17HC11325)的投诉及有关材料,被投诉人为广州宜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投诉事项如下:本项目评审存在差别待遇、违反公平公正;本项目资格性评审主体有误;评审程序违法等。投诉人投诉请求:公平公正处理本项目。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 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采购项目有关材料、证据,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评定投诉人的响应文件不通过资格审查”合法性问题

  经核实,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及第二部分的第一条“供应商资格”部分均明确要求“4、报价人须提供有效的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及加盖报价人公章”,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12页的第“16.1报价人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据此,本项目要求报价人提供的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属于证明报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中必不可少、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要求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报价人应将上述资格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响应文件材料一并提交。

  据查,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第16页的25.3.1.4.1条规定“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确定为无效投标……3)报价人的投标书或资格性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且本项目的磋商文件的第21页中的初步评审细则表设置资格性审查的评审内容之一为“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经查明,本项目《评标报告》指出,投诉人未获通过初步评审的理由是,报价人未提供有效的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或复印件)。因该文件为磋商文件中要求的资格性文件,磋商小组以投诉人未完整提交资格性证明文件而认定投诉人为无效投标,符合上述磋商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据。

  二、关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评审的主体”合法性的问题

  经查明,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25.3.1条关于响应文件的初审部分,已明确对报价人进行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的主体为磋商小组,且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的磋商小组属于对报价人进行资格性审查的法定审查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只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及监督工作。对于投诉人投诉称其在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已完整提供资格证明性文件,但对于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为谈判小组的职责,并非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即使是在报名时已提供,该材料并非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应作为评审依据。因此,本项目的磋商小组对本项目的报价人进行初审中的资格性评审工作合法有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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