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撤销电白德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经我厅检查核实,电白德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规定的合伙人人数不足2人,未达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八条规定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且未按我厅《关于责令电白德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改的通知》(粤财会〔2017〕51号)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设立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厅决定撤销电白德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电白德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后,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如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撤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电白德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