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卫生计生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卫生计生局:
为规范省级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8年1月3日
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广东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下称中医药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医药专项按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集中投入、注重成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在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安排时按全省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每年有所侧重,集中财力解决问题。
第四条 中医药专项的绩效目标是: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积极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改中的作用,改善各级各类中医机构服务环境和服务条件,每万人口公立中医医院床位数达到5.5张,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培育中医名院、名科和名医,90%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推动中医药医疗、保健、康复、科研等关键领域取得重点突破,加强中医药科研和人才队伍培养,每万人口卫生机构中医职业类(助理医师)达到4人,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增强中医药特色优势,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中医药需求。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中医药专项管理制度,组织中医药专项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审核中医药专项的总体计划和使用明细计划,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中医药(卫生计生)管理部门,按规划将中医药专项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中医药专项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中医药专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中医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中医药(卫生计生)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中医药局负责中医药专项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中医药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中医药局根据中医药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对中医药医疗卫生发展的工作部署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接收地级市上报的业务信息材料,拟定中医药专项使用总体计划、使用明细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中医药(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审核把关,并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各级中医药(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医药专项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执行单位开展中医药专项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中医药专项实施方案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中医药局。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中医药专项扶持范围。
(一)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包括:
省属中医院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市级、县(区、县级市)级中医院的改造建设、设备装备和信息化建设,中医药数据中心和信息平台建设,经济欠发达地区县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医院的中医科升级改造和设备装备等。
(二)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包括:
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中医特色专科建设,中医院名院、名科、名医创建,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中医药适宜技术网络视频平台建设,中医治未病平台建设,中医优势病种突破项目建设,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的建设等。
(三)中医药人才建设及传承创新,包括:
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机构人才队伍培训;中医药继承创新人才培养;中医全科医生培训、中医住院医师培训,中医专科医师培训;中医药继续教育等。
中医药人才培(养)训基地建设:中医全科医生培训、中医住院医师培训、中医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建设,国医大师及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中医药重点学科、中医药特色教育培训基地、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医师资格考试基地建设等。
中医药传承及研究创新建设:中医药面上科研项目、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国医大师及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传承研究,单方验方及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整理、推广应用和评价中心建设,中药资源普查,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药创新研究平台(中心)、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实验室)建设等。
(四)中医药文化与对外交流合作,包括:
中医药文化宣传、中医药对外合作交流、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建设等。
(五)中医药专项建设工作,包括:
机关信息化建设;中医药信息统计;中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评价;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编制;中医药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培训,法律服务购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省政府交办的事务等。
(六)岭南中药材保护,包括:
岭南中药材生产技术规范制订、种质库圃及种源采集、动态保护、文化保护、生产基地评估、资源动态监测、人才培养等。
第九条 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主要采取因素法(公式法)、项目制、专家评审、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分配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医药专项扶持范围,向省中医药局提出申报。中医药专项申报提前至年度预算编制环节,实行项目库管理。
省中医药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必须编制中医药专项目录清单、年度使用总体计划及提前下达计划,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医药专项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中医药专项主要按照因素法和项目制等方式进行分配。实行因素法分配的,无须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将相关工作要求量化为具体因素,按公式化计算,分配至具体单位(或市县);实行项目制管理的,主要采取专家评审、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分配至具体用款单位和具体执行项目。项目入库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入库项目细化到具体地区、用款单位和具体执行项目,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建立项目储备。需要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的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上半年完成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对实行项目制管理分配的专项资金,省中医药局会同省财政厅(或征求省财政厅意见)于每年5月前,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和省中医药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中医药专项额度、组织方式、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中医药专项申报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资金使用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出申请(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县级中医药(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将申请资料报地市级中医药(卫生计生)管理和财政主管部门,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择优推荐项目,以正式文件联合向省中医药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中医机构直接向省中医药局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中医药专项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十五条 地市级中医药(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中医药专项项目组织合规性可行性论证。
第十六条 省中医药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项目申请,并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专项资金拟扶持的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 省中医药局根据国家和省的中医药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审定的工作计划,以及中医药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以及专项资金预算“一年一定”的原则,结合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在经批准的中期财政规划有关下一年度预算计划数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按照统一格式填报《XX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原则上应于每年上半年以正式公文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批和下达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项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报省政府备案的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每年8月底前,省中医药局根据省财政部门通知,提出下一年度中医药专项使用总体计划,编报《××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表》,与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分管卫生的省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二十条 每年9月底前,省中医药局接到省财政部门确定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后,完成编制下一年度中医药专项明细计划和提前下达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请省财政厅正式下达。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批准使用的中医药专项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医药局下达资金预算计划。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医药局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用款单位属省级预算单位的,由省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款项拨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经常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的,由省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额度下达到用款单位,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支出管理。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三)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经常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的,由省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四)资金下达。专项资金按不同预算级次编制,属于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应在国家、省规定时限内办理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按因素法分配的,分地区编制提前下达计划;按项目制分配的,提前下达计划分地区、项目编制。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比例应达到90%,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个别转移支付资金,可预留适当额度待预算批准后及时下达预算。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预算后,将中医药专项预算计划通知省中医药局。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二十二条 列入中医药专项的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专项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中医药专项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执行进度管理,充分预计并及时解决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问题,加强执行监控,确保资金按期及时执行。对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专项实行监督检查机制。
(一)省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医药专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
(二)省中医药局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中医药专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预算执行中或预算年度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开展中医药专项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财政部门。
(三)省审计部门独立对中医药专项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或内设纪检机构)应协助所在单位针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加强对中医药专项管理的监督,针对审批等重点环节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五)市县财政部门和中医药(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专项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和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 中医药专项实行绩效管理。
(一)省中医药局申请设立中医药专项、申报项目入库、制定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中医药专项预期绩效目标。
(二)中医药专项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省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常规性绩效评价,并视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省中医药局组织用款单位按省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中医药专项进度考核按照《广东省省直部门综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中医药专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省中医药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中医药局、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中医药专项管理办法。
(二)中医药专项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中医药专项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中医药专项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中医药专项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中医药专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