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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8年01月08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投诉人:广东猎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克建

  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联和大厦307

  联系方式:0769-22232789

 

  被投诉人: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奇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厦北塔26楼2608房

  联系方式:020-87258495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数据共享(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项目”(项目编号:440000-201710-146001-0051)的投诉。投诉人诉称:1.采购文件54页内容“连续6年获副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2.采购文件54页内容“投标人具有省级政府以上颁发的科学技术一等奖证书”;3.采购文件54页内容“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服务(一)级资质证书;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一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具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投标人需注册地在广州或在广州设有全资子公司,在广州本地有稳定的技术服务人员,广州本地技术服务人员≥300人得3分,300人>广州本地技术服务人员≥200人得2分,200人>广州本地服务技术人员≥100人得1分,少于100人不得分”,损害了公司权益。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 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并依法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人调取、审阅了采购项目有关材料、证据,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采购文件54页内容“连续 6 年获副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及采购人已在2017年11月28日发布澄清公告中,将投诉事项所涉及内容修改为“获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六年及以上得1分,五年得0.5分,四年得0.3分,三年得0.1分,其他不得分”。

  二、关于采购文件54页内容“投标人具有省级政府以上颁发的科学技术一等奖证书”的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及采购人已在2017年11月28日发布澄清公告中,将投诉事项所涉及内容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省部级以上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科学技术奖证书,证书包含类似‘大数据’、‘海量数据’、‘海量视频内容’、‘快速检索与深度分析’、‘数据挖掘’等关键词,一等奖证书得2分,二等奖证书得1分,三等奖证书得0.5分”。

  三、关于采购文件54页内容“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服务(一)级资质证书”、“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一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具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投标人需注册地在广州或在广州设有全资子公司,在广州本地有稳定的技术服务人员,广州本地技术服务人员≥300人得3分,300人>广州本地技术服务人员≥200人得2分,200人>广州本地服务技术人员≥100人得1分,少于100人不得分”的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及采购人已在2017年11月15日、11月28日发布澄清公告中,删除了投诉所涉及“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内容,其他投诉事项内容修改为“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一级得2分,二级得1分,三级得0.5分,其他不得分”、“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一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1分,二级得0.5分,其他不得分”、“对投标人稳定的技术服务力量进行横向比较,对比最优得3分,其次得2分,再次得1分,其他不得分(注:需提高稳定技术服务力量的证明材料,包括近3个月内缴纳社保的证明等)。”

  上述更正情况经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核查属实,投诉人所投诉事项已经变更。投诉人未提供对更改后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相关证明。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月6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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