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省直预算单位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18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11号)要求,现将2018年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办公家具、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1.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定点采购;
2.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定点采购,也可以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实行自主采购。
(二)乘用车(轿车)、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1.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定点采购;
2.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可以定点采购,也可以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实行自主采购。
(三)客车、电梯。
1.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定点采购;
2.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可以定点采购,也可以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实行自主采购。
二、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计划管理系统编制采购计划,并将采购计划推送至定点采购系统实施定点采购。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按定点采购系统中的采购需求模板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合规、完整、明确,工程类项目原则上应明确具体的工程量清单。
(二)确定成交供应商。
1.议价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以通过定点采购供应商库直接选择1家定点供应商,就采购需求、价格等进行议价并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采取定点采购竞价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2.竞价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通过定点采购供应商库选择不少于3家定点供应商,系统随机抽取同等数量定点供应商一并参与竞价,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合同订立。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定点采购系统确认合同,完成合同备案和公开。
(四)履约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履约。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工作,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五)资金支付。采购人完成验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六)评价反馈。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定点采购系统相互评价,反馈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应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和细化内部操作流程,指定专门部门专职岗位,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定点采购工作,明确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具体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应高度重视加快支出进度的重要性,切实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二)采购人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省财政厅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暂停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三)采购人实行自主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的采购项目,不得故意分拆为多个自主采购预算金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四)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业务管理和组织领导,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定点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定点采购活动,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监督检查。
(五)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定点采购的操作指引、定点供应商行为规范等相关配套制度,依法做好定点供应商资格入围、商品库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成交供应商的合同履约管理。
四、资源共享
各地区可共享使用定点采购系统,按照省级做法印发相关执行文件。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本地区采购人开展定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其他
(一)定点供应商资格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定点供应商。定点供应商名单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予以公布。
(二)定点采购的政策文件、操作指引、采购交易信息等可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查看。
(三)本通知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与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0-62791642、62791638、62791672);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与开发公司联系(联系电话:400-965-5696)。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