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深圳市江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惠青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景苑8K
联系方式:0755-26742610
被投诉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18楼
联系方式:020-37860713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对“广东省中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项目编号:0724-1701D84N2900)包2:射频肿瘤热疗机的投诉。有效投诉事项如下:1.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围标行为,利用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伪造公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高价中标;2.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伪造北京先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产品授权书。投诉请求:废除中标结果,将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 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采购项目有关材料、证据,查明情况如下:
被投诉人受广东省中医院委托,依法实施了“广东省中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项目编号:0724-1701D84N2900)包2:射频肿瘤热疗机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于2017年8月2日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8月23日开标、评标, 2017年9月1日发布中标公告。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排名第1,综合得分88.34;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推荐排名第3,综合得分66.18。
一、关于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围标行为,利用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伪造公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高价中标的投诉事项
经查,本项目《评标报告》及《开标记录表》,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型号为HY7000。根据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此次广东省中医院中标型号为公司最高端配置的HY7000型,而投诉人提到的其他几家医院的中标型号为HY7000-Ⅰ型或HY7000-Ⅱ型,属于公司中低端配置型号。根据投诉人投诉书附件提供的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的以往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信息,无法证明相关项目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成交的医疗设备与本项目其中标的医疗设备为同一型号、同一功能的产品。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明确包2的3套射频肿瘤热疗机最高限价为人民币420万元,中标金额360万元,未超最高限价,属于合法报价范围。
投诉人认为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利用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围标的行为,但投诉材料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被投诉人回复:暂未发现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属于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经核查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举的供应商恶意串通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所列举的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暂未发现围标行为。
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此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伪造北京先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产品授权书的投诉事项
经查,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具有北京先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的《制造商授权书》,以及加盖公章的《热疗机生产商质保期承诺书》。根据北京先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对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商授权书”和“热疗机生产商质保期承诺书”的内容不知晓,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涉北京先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均系伪造。上述回复内容由北京先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北京市华夏公证处公证的《声明》予以佐证。
2017年10月23日,本机关已依法向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粤财采投〔2017〕74号),进行调查取证。经查邮寄签收记录,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签收了粤财采投〔2017〕74号文,按照粤财采投〔2017〕74号文的要求,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说明,视作放弃申辩权利。
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共有4家,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推荐排名第3,其行为不影响中标结果。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
针对南京宏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另行处罚。
如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