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省直公务出行保障车辆租赁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经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现就省直公务出行保障车辆租赁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省财政厅不再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公务出行保障车辆租赁服务商资格,由省直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二、车辆租赁服务属于《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服务类项目。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