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水生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古楼工业区自编3号
联系方式: 020-86201799
被投诉人: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桦
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团结路9号
联系方式:0753-2393777
2017年9月13日,本机关收到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嘉应学院文科大楼教室课桌椅、学术演讲厅桌椅、多功能报告厅桌椅采购项目(重招)”包组二(项目编号:MZZH2017HG06150A)的投诉及有关材料,被投诉人为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投诉事项如下:一是专家评审不公平公正。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坐板架采用30*20椭圆钢管,桌面板底部未贴高硬度防紫外线三聚氰胺面,不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号条款要求,中标供应商应作投标无效处理。二是招标过程未按招标文件进行。在投标当天下午,被投诉人即要求所有投标供应商将所有投标样品取回,对投标重要组成部分不予保存,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封存。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材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有关材料、证据,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专家评审不公平公正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3页,采购产品为双人位课桌椅,该产品配置要求中,第(1)-(6)项设置为“★”号条款(根据招标文件第8页说明中,第4点规定:“用户需求书中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如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投标无效)。其中,第(2)项钢件材质要求:“④坐板架采用40*20椭圆钢管,……”,第(4)项桌面板要求:“①……,贴双面高硬度防紫外线三聚氰胺面,……”。第16页第4点要求:“本次投标所提供的实物样品及材质小样仅供评委评标时是作为参考,投标人技术响应情况以投标文件为准”。
2017年9月30日,该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对采购人现封存的中标供应商实物样品及材质小样进行测量作出如下说明:“双人位课桌椅”坐板架为40.4*20.2椭圆钢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桌面板板面板贴三聚氰胺面,背面未贴三聚氰胺面,不符合用户需求的要求。该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该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上述内容作出答复称: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实物样品及材质小样不属于需响应的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号条款的响应以供应商投标文件为评审依据,实物样品及材质小样如不符合招标文件“★”号条款不会导致投标无效。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实质性响应技术条款(“★”项)响应表中明确为“无偏离”。
因此,投诉人关于专家评审不公平公正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招标过程未按招标文件进行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样品退回要求为:“中标的实物样品及材质小样由中标人在本项目发出中标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封存,作为货物验收依据之一。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发出中标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到样品摆放地点一次性领回全部样品”。经查,该项目样品退回时间为评审结束当日下午,代理机构通知投标供应商将样品退回。
因此,投诉人关于招标过程未按招标文件进行的投诉属实。
三、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设定的评审内容权重与用户需求不相对应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第16页第4点要求:“本次投标所提供的实物样品及材质小样仅供评委评标时是作为参考,投标人技术响应情况以投标文件为准”。而招标文件第19页技术评分表中对“技术响应情况”设置为8分,占技术评分总分的16%;对“投标样品情况(不提供样品不得分)”设置为25分,占技术评分总分的50%。
因此,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设定的评审内容权重与用户需求不相对应问题。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该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该项目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嘉应学院文科大楼教室课桌椅、学术演讲厅桌椅、多功能报告厅桌椅采购项目(重招)”包组二(项目编号:MZZH2017HG06150A)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