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电白德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改的通知
电白德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你所信息报备情况,你所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人数不足2人,不符合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责令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就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我厅报告。超过规定日期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销你所的执业许可。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83170155。
附件:送达回证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
关于责令电白德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改的通知 |
送达机关 |
广东省财政厅 |
受送达人 |
电白德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
签收人及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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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规定执行。
2.直接送达由他人签收的,应在备注栏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3.采用直接送达以外的其它送达方式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送达方式,包括: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4.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事由,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无签收人。
5.邮寄送达的,必须以挂号信或专递送达,挂号信或专递回执应作为送达回证附件。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的,将公告证据作为送达回证附件。以公告日期60日后为送达日期,无签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