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县(市、区)财政(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由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取消,经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废止《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现将废止的文件予以发布。
附件: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5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县(市、区)财政(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由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取消,经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废止《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现将废止的文件予以发布。
附件: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