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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7年10月12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投诉人:鹤山市双英纺织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英

  地址:鹤山市沙坪镇新湖路57号

  联系方式:13534780362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孔刚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联系方式:020-62791661

 

  2017年8月22日,本机关收到鹤山市双英纺织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2017年广东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PCGD172171HG181F,包二)的投诉及有关材料,被投诉人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投诉事项如下:该项目采购过程中,被投诉人拒收投诉人投标相关原件的行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投诉人合法利益,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性。投诉人要求:要求监管部门责令被投诉人对上述招投标项目进行复评。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材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采购项目有关材料、证据,查明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人拒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相关原件材料的行为不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投标供应商须知”之“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规定:“7.2 …… 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及“7.4 如果因为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供应商承担”,“第三部分 投标供应商须知”之“四、投标文件的递交”规定“12.2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以下情况的投标文件:1)迟于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根据上述规定,投标文件相关原件材料既不属于无效投标认定的依据和内容,也不属于可以拒绝的情况。

  根据被投诉人提交的监控录像以及《关于广东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救灾物资采购项目质疑处理情况说明》(粤政采函〔2017〕52181F-12号)自述,投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携带投标文件及相关原件材料一起抵达了递交投标文件的指定地点,并在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7月19日9时30分)之前已递交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工作人员,在接受投诉人投标文件时,并未马上核收投标文件相关原件材料;投诉人提交投标文件相关原件资料时(2017年7月19日9时31分)被投诉人工作人员以超过截止时间(1分钟)为由当场拒收。

  由于该项目招标文件只规定了投标文件可予拒收的情形,并未规定拒收除投标文件以外其他有关材料的情形。因此,被投诉人按拒收投标文件的规定来处理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关原件材料依据不足,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

  二、被投诉人拒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相关原件材料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有失公允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投标供应商须知”中“二、投标文件”和“三、投标文件的制作和数量”均未将投标文件相关原件材料列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仅在“第四部分 开标、评标、定标”之“附表三:商务评分表”的“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时提供原件核查,不提供原件不得分;或原件核查作评分依据,不提供或提供原件不全不得分等。在“商务评分表”相关说明中要求投标人将原件密封并在包装上列明清单,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评审完毕后取回。由此可见,原件材料仅是作为投标评审核查的材料,提交原件材料形式上的瑕疵或延迟提交,不会影响到其投标文件的制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及第二款中“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等规定,明确设置了拒收投标文件的法定情形,但未设置拒收投标文件相关原件材料的法定情形。

  因此,被投诉人基于投诉人提交投标文件相关原件材料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或时间的延误,而执行投标文件的拒收规定,拒绝接收投诉人的相关原件材料,没有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允。

  三、投诉人要求对该项目进行复评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经查,该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存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在该项目评审中并没有列入无效文件,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因此,投诉人要求对该项目进行复评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投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已携带投标文件及相关原件材料一起抵达了递交投标文件的指定地点。被投诉人在已接收了投诉人投标文件的情况下,以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1分钟)为由拒收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关原件材料,既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也无法律依据,导致投诉人在商务评分(总分25分)中仅得3分。鉴于投诉人的评标总得分为55.22分,与该项目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总得分(80.20分)差距为24.98分,即使投诉人在商务评分中得满分,并不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审查中,未发现该项目评审专家有违反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的情形,未发现该项目存在可以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投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请求对该项目进行复评的投诉事项依据不足。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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