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7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清算资金的通知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确保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政策目标,引导市县加强地方财政管理,根据《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13〕299号),2017年省财政安排你市(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剔除《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量资金的通知》(粤财预〔2016〕471号)已提前安排部分,本次下达资金详见附件,扣减资金将在下达2018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资金时清算抵扣。此项补助列入2017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1100207)”科目。
有关地级市在收到本通知后30日内,要将资金下达至所辖县(市、区)。其中,各地级市所获的市本级奖应全额用于保障市辖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支出需要,确保市辖区完成县级基本财力保障任务。有关县(市、区)要抓紧制订资金使用计划,按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规定的范围安排支出,切实落实各项民生政策支出需要。
此项资金严禁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请加强资金监管,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附件:2017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表(分发)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