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东省内各商业银行机构:
现将《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转发给你单位,请按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风险抵押金专户中仍有资金结余的,请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从以下处理方式中任选一种:一是将风险抵押金转入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同时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工作;二是直接将风险抵押金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
请各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督促企业按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如采用将风险抵押金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的,请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粤安监〔2016〕172号)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风险抵押金结余资金转化情况,请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及时报省安全监管局、财政厅。
二、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请各市在取消风险抵押金过程中,抓紧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进工作,请各地结合《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粤安监〔2016〕172号)的要求一并执行。
四、广东省内各商业银行机构配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情况统计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