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算下达2017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县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57号)的有关规定,现核定你市(县)2017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其中根据国家考核情况,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降反升的5个县(市),每个县扣减500万元。扣除已经下达部分,此次下达资金详见附件1。此项补助收入列入2017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6)”预算科目。
一、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要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将此项补助优先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脱贫攻坚和保障重点民生支出等方面,接受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二、有关地级市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所辖县(市)下达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要尽快分解、细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财政厅(预算处)。
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57号)和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生态环境指标数据,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2016年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结果详见附件2。有关市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筹划,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特点,扎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附件:1.2017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清算表(分发)
2.2016年国家级及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考核情况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