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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11月30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学校:

  按照《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粤财教〔201354)的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1130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粤财教〔201354)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是指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规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资格,在办学条件符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要求的学校注册并在校学习,学习时限和内容达到《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要求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享受对象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五条 免学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6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30%的比例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

(一)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补助标准。省财政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500元,并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规定的学费标准,按不同专业、学校类型确定不同的折算系数,具体系数详见下表。补助标准按基准定额乘以折算系数确定。

类别

专业

折算系数

国家重点学校

省重点学校

省一类学校

普通学校

中专类

文史、财经、政法、管理

0.94

0.91

 

0.83

理、工、农、医、外语

1.09

1.05

 

0.97

体育

1.37

1.33

 

1.23

艺术

1.60

1.54

 

1.43

技工类

一般工种

1.00

1.00

0.97

0.94

高耗材工种

1.23

1.23

1.17

1.14

(二)省财政对地方中等职业学校的分担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省财政按照分担补助标准及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按免学费标准给予补足,确保各学校免学费后正常运转,保证教育质量。省财政将根据学校培养成本及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逐步提高分担补助标准。

第六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地方所属学校所需经费,不分生源,其中:欠发达地区(含惠州市、肇庆市和恩平市)地级市(市辖区)、县(市、区),省财政负担70%,地级市(市辖区)、县(市、区)财政负担30%;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不含深圳市、惠州市、肇庆市和恩平市),省财政负担10%、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负担90%。江门的台山市、开平市,省财政负担49%、地方财政负担51%

第七条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地方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管理办法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第八条 省根据当年的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核拨下年的补助资金。采取提前告知或年初拨付的方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并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或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免学费的申请与认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第十二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其他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

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各地要将本地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十六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健全各项制度,认真做好免学费对象的审核工作,对有关投诉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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