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筹办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组委会秘书处:
为规范中国加工贸易博览会筹办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我们制定了《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筹办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2014年5月6日
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筹办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筹办经费的管理,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筹办经费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以下简称加博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引导和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创新加工贸易模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通过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和国内流通企业对接,搭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平台,打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时尚、高端的终端消费品专业年展。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在东莞举办的加博会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展览项目经费和管理工作经费两部分。其中展览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一) 展览宣传推广费;
(二) 展会场馆布展设计费 、展场搭建和布置费;
(三) 采购商组织发动费;
(四) 展馆场地租赁费;
(五) 展会开幕式及相关专题活动经费;
(六) 展会现场管理费;
(七) 展务组办公费用;
(八) 税金;
(九) 业务运营费;
(十) 加博会电商平台“加博汇”推广组织费。
管理工作经费是指除展览项目经费外其他由组委会开展各项工作使用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秘书处日常办公、差旅及政务接待等费用。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对省商务厅报送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及时下达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二)东莞市财政局职责。参与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配合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省商务厅职能。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东莞市外经贸局职能。参与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配合开展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加博会组委会及下属机构的职责。
(一)加博会组委会。加博会组组委会是加博会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加博会总体工作方案,是对展览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主体。
(二)加博会组委会秘书处。加博会组委会秘书处是加博会组委会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向省商务厅报送资金安排计划,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自评、配合做好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博会组委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设在东莞市外经贸局),办公室作为加博会组委会秘书处常年运作机构,负责加博会筹展和日常运作管理。每年根据工作计划,负责向组委会秘书处提交资金安排计划,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配合做好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中的展览项目经费,由加博会组委会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办单位(中标单位),由组委会和项目承办单位双方签定服务外包项目合同,项目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做好相关工作;管理工作经费由组委会秘书处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条 省商务厅负责项目的初审工作。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省商务厅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公示。如公示期无异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资金安排计划联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资金安排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审定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应在管理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扶持对象、扶持范围、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结果,包括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明细项目及其金额。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六)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市财政、商务部门、组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定期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检查情况。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商务、财政部门、组委会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镇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